欄目:人力資源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8-07-06
勞動糾紛的處理方式|什么是勞動糾紛|什么是勞務糾紛|勞動合同糾紛|勞動糾紛案例|勞動糾紛處理流程
勞動糾紛的處理方式。勞動糾紛是企業與員工的人事關系中不可避免的會初心的問題,在企業處理勞動糾紛的時候,需要清楚的是屬于那種勞動該糾紛,這樣在處理時才能高效。下面,我們就給大家介紹勞動糾紛的幾種類型及其各自解決糾紛的方式。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等情況造成勞動關系終止而產生的勞動糾紛。這類型的勞動糾紛是產生勞動糾紛的重要因素,也是常見因素。
2、因執行國家的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企業單位為按規定執行危機勞動者切身利益而產生的勞動糾紛。這一類情況是很容易產生勞動糾紛的,同時很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3、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糾紛。主要常見于企業單位、員工沒有按照勞動合同行事而導致的勞動糾紛,在其勞動合同糾紛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都可能發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糾紛。此外,根據勞動糾紛當事人是否為多數和爭議內容是否具有共性來劃分,勞動爭議糾紛還可以分為集體勞動糾紛和人勞動糾紛,等等。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應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過期,法院將不再受理。
1、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企業單位和職工要清楚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如果,不愿意協商解決,可以直接走司法程序。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企業單位和職工要清楚的一點是: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糾紛的類型及解決方式的相關介紹,對于企業和職工來說需求好的途徑方式方法解決勞動糾紛是很重要的,因為要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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