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工傷保險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20-10-30
什么情形下能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報銷比例|工傷保險賠償條例|工傷等級鑒定標準
什么情形下能認定為工傷?員工在工作中因工受傷,是可以申請工傷鑒定,獲得一定的工傷賠償的。那么,什么情形下能認定為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認定工傷的規定,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七種認定工傷情形歸納起來,核心要件是“三工”,即在工作時間內、處于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
工作時間:包括常規工作時間和加班加點時間。
工作場所:包括日常工作場所和單位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受傷與從事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三工”要件中最重要的因素。
例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易界定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是由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
反之,即使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玩耍、干私事而受傷或因情感、恩怨等與工作無關的原因遭受暴力傷害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在其中情形中,比較特殊的是第(六)項規定,通俗地說就是“通勤事故”。
通勤事故:這不屬于常規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但確是從事工作所必需的過程,因而列入認定范圍。這里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但必須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
在實際認定中,比較多見的復雜情況是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比如繞道上下班遭遇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做出司法解釋;2017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政策解釋是“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將通勤事故列入工傷認定情形,超出了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范圍,體現了對職工權益更充分的保障,但實踐中要準確把握政策邊界,防止無限擴大范圍。
什么情形下能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參加即享受,很多單位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種作為是違法的,所以,參加工作后一定要要求單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為你繳納社保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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