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養老保險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9-05-05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提前實現了我國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對于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意義重大。關于參加城鄉居民養老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提前實現了我國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對于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意義重大。關于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大家有很多想要了解的,下面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一些常見問題,給大家做一個解答。
答: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答:符合城鄉居保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重度殘疾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等特殊參保群體應攜帶縣級以上相關機構認定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社會保障卡(首次參保時可不提供社會保障卡),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服務中心申請參加城鄉居保,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委托親屬或經辦人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也可委托村(社區)協辦員代辦城鄉居保參保手續,但須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并由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答: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地址發生變更的,需辦理城鄉居保養老保險關系跨省級、市級、縣級轉移的,轉出地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將其城鄉居保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在本縣(市、區)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城鄉居保關系,應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保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一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參保人員,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金額退還給參保人員的法定繼承人。
答: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可自辦理完參保登記手續后,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我市目前基礎養老金為60元/月;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139。因此養老金待遇與戶口性質無關。
答:根據國家規定,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答:沒有限制,領取終身。
答: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縣級社保機構對死亡人員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對死亡人員進行養老保險關系注銷,向死亡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發放個人賬戶資金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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