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個稅資訊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9-03-22
社保稅務征收政策實施后,很多企業都必須合規繳納員工社保了,不能再轉空子按最低基數為員工繳社?;蛘卟焕U社保。很多中小企業都擔心社保稅務征收政策實施后,會影響到自己的
社保稅務征收政策實施后,很多企業都必須合規繳納員工社保了,不能再轉空子按最低基數為員工繳社保或者不繳社保。很多中小企業都擔心社保稅務征收政策實施后,會影響到自己的運營成本。下面我們看看專家怎么建議大家應對社保轉稅。
2億務工人員未參保,小微企業承受能力有限,需要結構性政策加以支持。
企業社保轉交稅務的既定改革,讓當前部分中小企業參保率低、繳費基數不足的現狀浮出水面。為了穩定企業界的預期,降低這部分企業的生存焦慮感,中央定調要降低社保名義費率。與此同時,原定于2019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社保轉交稅務改革,實際上已經暫緩。
針對這一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民盟中央《關于以結構性政策解決社保費征管結構性矛盾的提案》,建議打通職工類和居民類社會保險,允許務工人員加入居民類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同時設定3-5年過渡期,避免稅務征管后企業社保繳費過快上升。
1.社會保險既是企業的負擔,更是勞動者的權益,由稅務統一征管推進“嚴征管”的改革取向不能變,鑒于我國社會保險法定費率較高的事實,“降費率”是當前急需推進的政策。
2.社保費征管機構改革引起企業焦慮,主要原因在于部分民營中小企業參保率較低、繳費基數嚴重不實,是結構性問題,如果采取單純降費率的普惠性政策,不足以解決結構性矛盾。
3.“嚴征管、降費率”之后,民營中小企業社保成本依然會上升,在市場競爭中相對于大企業的競爭劣勢將更加凸顯。
為此,該提案指出,結構性困境應以結構性政策來解決,在降費率之外,還應多管齊下,推出其他對民營中小企業有所傾斜的政策。
具體建議如下:
一、在自愿基礎上,允許企業提供適度補貼,幫助進城務工人員加入居民類養老和醫療保險,滿足合規要求。
《社會保險法》規定企業員工均要參加基本社會保險,實踐中約2億的進城務工人員未能依法參保。當前的主要矛盾是職工類社會保險參保成本過高,超出了民營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
可打通職工類和居民類社會保險,允許企業提供一定的繳費補貼,在征得務工人員同意的基礎上,讓其加入居民類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滿足《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要求。
二、設置過渡期,避免稅務征管后企業社保繳費的過快上升,穩定企業實際繳費負擔。
可由國務院出臺相關政策,設置3-5年的過渡期,明確稅務征管后企業參保擴面的分階段推進目標;原則規定過渡期內,每一個企業的社保繳費年增長率不超過15%。
上級稅務部門下達社會保險費征管計劃時,應避免盲目的政績觀,不宜提出過高的增長目標。
三、落實國發〔2016〕56號文相關規定,調整繳費基數上下限政策。
國發〔2016〕56號文“國務院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提出,將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計口徑范圍,形成合理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避免對低收入群體的制度性擠出。
但該條意見至今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民營中小企業員工工資一般比較低,落實該意見可以有效降低其社保負擔約20%,也有助于保證低收入職工的社保權益。為避免高工資職工繳費下降,可調整繳費最高限為社平工資的3.5-4倍。
四、明確職工養老保險未來資金缺口的彌補渠道。
稅務統一征管社保費的出發點,是希望提高征管效率來緩解職工養老保險的未來巨大資金缺口。目前企業家和投資人士均已認識到,只要未來養老保險資金缺口沒有其他的彌補渠道,壓力遲早會傳遞到企業身上,降費率難以持久。
因此,應盡快明確未來通過注入國有資產、動用社?;鹄硎聲滟Y產彌補養老保險未來資金缺口的戰略,算清大賬,切實提升企業預期和信心。
社保稅務征收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并不會造成什么影響,特別是哪些一直合規繳納員工社保的企業。企業面對社保稅務征收應該怎么應對,大家可以關注網站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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