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社保常識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9-01-10
社保稅務征收政策的實施,讓很多企業都受到了影響。而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后,很多社保部門的職責也發生了變化。發生了哪些變化呢?我們一起來看看。新政帶來了哪
社保稅務征收政策的實施,讓很多企業都受到了影響。而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后,很多社保部門的職責也發生了變化。發生了哪些變化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其實最大的變化在于征繳主體。改革前,稅務機關代征、社保部門征收并存,標準不一,執法欠嚴。改革后,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全面負責,執法手段更多,執法力量更強,執法力度或會更大。
從長遠看,低標準、嚴執法將是社保征收的大方向。逐步的執法趨嚴是大勢所趨。
這次李克強總理也強調,各地一律保持現有的社保政策不變。這也意味著,調整后,社保種類依舊未變,還是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類。繳費主體也未變,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費。
繳費基數同樣未變,還是包括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等員工全部收入構成“工資總額”。因此嚴格來說,社保繳費基數自始就應與個稅基數基本一致。就法律規定而言,“社保稅征”并沒有增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負擔,而僅是加強了執法力度。
最后,法律責任未變。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的,將被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還應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并對主要責任人處以罰款。
社保稅務征收政策應該是 “社保費”變成了“社保稅”,即社保費用改成稅務局征收了。稅的征收屬于稅法體系調整的范圍,社保費的征收是屬于社會保險法體系調整的范圍,二者在法律適用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因而在法律責任上也不相同。例如,欠繳社保費只是違法而非犯罪,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規定,逃稅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本次“社保稅征”改革并未將“費”改為“稅”,不過,未來我國有可能向著“社保稅”的方向前進。
另外,也有說法稱新的變化為“社保稅管”,這種說法也不準確。雖然稅務部門負責社保費用的征收,但是具體到費用的統籌、管理、支付,還是通過人社局社保中心完成。因此合理的講法應為“社保稅征”。
社保稅務征收后其實并沒有多大的變化,以前的社保政策也是沒有改變的,有變化的只是社保費用征收部門改變了,所以大家對于新政策不用有太多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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