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社保常見問題 作者:社保028 時間:2018-11-21
由于某種原因造成企業社保漏繳現象,企業在補繳社保的時候,除了要補繳本來應繳納的費用,還要交相應的滯納金。那企業發生的社保滯納金能否稅前扣除?本文就詳細分析一下這個
由于某種原因造成企業社保漏繳現象,企業在補繳社保的時候,除了要補繳本來應繳納的費用,還要交相應的滯納金。那企業發生的社保滯納金能否稅前扣除?本文就詳細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在目前稅務部門所得稅征繳實務操作中,對社保滯納金是否可以在稅前列支,有不同依據的處理,主要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支出不得扣除。上述規定中明確,不能稅前扣除的滯納金限于稅收滯納金,即由于納稅人各種原因逾期繳納稅款而產生的滯納金,例如納稅人逾期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城建稅等稅種而產生的滯納金。而企業由于種種原因逾期繳交社保費而產生的滯納金,則不屬于上述規定的稅收滯納金。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第十條第八項規定了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禁止稅前扣除。A公司因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被加收的滯納金,與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無關,不屬于準予稅前扣除的正常經營性支出,按照稅法規定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之所以形成第一種觀點的看法,主要是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對滯納金可否稅前調整已基本明確,即只有稅收滯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其他各類滯納金可以理解為依法允許在稅前扣除。
滯納金可否在稅前扣除,要視情況而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滯納金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取得滯納金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禁止在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稅收滯納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稅前扣除。而其他滯納金能否稅前扣除,法律目前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但《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第十條第八項規定了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禁止稅前扣除。
從滯納金屬性看,滯納金具有法定性,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它具有強制性。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它具有懲罰性。其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措施,并且是行政強制執行之一執行罰的一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強制法》,將滯納金納入了行政強制執行的范疇;由此可見,滯納金正逐步從民事領域退出,其行政屬性正在明朗化。
那么,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屬性如何認定呢?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關系是國家征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并非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明確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由此可知,社會保險費滯納金是行政法領域的滯納金。行政法領域的滯納金,是與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無關的、非正常的經營性支出,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第十條第八項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在稅務實務中,社會保險費滯納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目前之所以產生爭議,關鍵問題是目前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如何認定、相關屬性以及稅收滯納金以外的滯納金能否稅前扣除在稅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建議上級部門對不同領域的滯納金予以界定,如明確解釋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性質及其不得稅前扣除的法律依據,從而減少理解的沖突,便于實際執行操作,避免產生征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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